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有哪些

2023-02-20 07:05:24

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一篇:

最高检暴力取证罪相关解释重要规定 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

下一篇:

构成销售劣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销售劣药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