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适用问题是怎样的 意定监护的不足
一、意定监护适用问题是怎样的?
意定监护适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其近亲属、其他监护人等人协商一致,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三、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有哪些?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3、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事实上,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讲,正常情况下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子女要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所以,也不是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得提前意定监护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