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认定对赔偿的影响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对赔偿的影响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五大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的赔偿内容,所以我们应该重视交通事故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进行认定。事故责任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对方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分担,对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二、如何认定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一起事故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车辆。
构成交通事故,必须有车辆参与。包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车辆范围。此类交通工具运行中所造成的损害,不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2、道路。
发生事故的地点是提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形式的道路及相关场所。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道路。如:矿区、厂区、农场、林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实践中,有的事故受害人受伤地点,不属于道路范围,其维权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程序进行。
3、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然条件。
日常行车中,相互间的行驶冲突十分常见。通行顺序,停车障碍等。如果事件本身没有引起直接可观的损失,譬如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等,则侵权行为即因缺乏必要的法定要件而无法成立。则应持宽容的心态处理,没有必要费时费力,否则极有可能徒劳无功。
4、过错或意外事件。
“过错”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是也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是较为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行为的成立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无法归责于一方的“意外事件”同样可构成交通事故这一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依法获得相应赔偿。
5、法定程序的认定。
一起事故发生后,需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事故的双方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叙述事故双方信息、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双方应负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最终确定了“交通事故”的性质,也是双方解决争议时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并且按照相关的认定进行赔偿,认定交通需要需要从车辆,道路,损害结果,过错或意外事件,法定程序的认定进行认定,交通事故是较为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行为的成立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