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怎么办

2024-09-03 07:02:48

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怎么办

一、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怎么办?

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调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执行。”

二、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逮捕,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捕,是指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报经检察部门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二者具有如下区别:

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调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部门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的调查部门)的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部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部门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部门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3、逮捕后可以向相应的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

4、取保后,如果判实刑就应到看守所或监狱执行,如果是缓刑的话,缓刑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就可以不用在坐牢。

因此说,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部门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部门撤销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准批捕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决定时,应当将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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