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法律效力有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法律效力有什么?
1、公定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定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产生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且受到尊重的效力。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定力是一种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严肃实施和有效执行而设定的效力形式。
2、确定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亦称不可变更力。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是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续并发生作用的保证。
3、强制力
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不以被处罚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对被处罚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如果被处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确切地说,强制力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以后产生的一种法律效力,一般要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即被处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项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后,才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有什么?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特定行政机构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构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构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构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构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处罚由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行政机构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罚的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前提是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带有惩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