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和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合理的行为吗?
一、中止和终结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合理的行为吗?
都是合理的行为。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有区别,前者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后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条件具备时,执行程序仍要恢复。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二、我国法律中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12、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1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14、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1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行政强制执行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行为,中止和终止从字面上理解就能够清晰,中止意味着有特殊的情况阻止了案件的继续审理,但是在解决完毕之后可以择日正常的恢复,但是如果是终止案件的,将不再进行恢复审理工作。